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披露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