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生态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