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方便市民换乘。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