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和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给予保障,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