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2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