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以及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车站、票价和时间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且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运输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的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调度中心、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等。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