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擅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的;
(二)载客充加燃料的;
(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随意变道抢道占道、通过人行横道线不礼让行人的;
(四)服务态度蛮横,语言不文明的;
(五)载客运营中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擅自停止车辆运营的;
(七)未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的;
(八)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