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二)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三)故意损坏车内设施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