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状况,编制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网络实施方案,根据本市道路许可条件适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优先信号灯和相应的标志标线等,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校车、通勤车、机场巴士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

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已经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车位。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运营实时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收集各个线路和站点的乘车情况,根据乘车高峰、平峰,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各个线路的发车数量和发车频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