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工资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其收入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建立健全适合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休息休假制度,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