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发展需要、道路交通情况和公众意见,合理设置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和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建设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的条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