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乘客识别。站点名称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频繁更名和利用站点命名进行商业交易。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命名情况应当向市民公布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