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及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站点离交叉路口的距离应当大于一百米。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变更情况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