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孙水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孙水河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