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孙水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孙水河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