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修复和改善孙水河生态环境系统受到直接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