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孙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