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孙水河流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不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应当拆除、关闭的设施、项目的;
(三)不履行水质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不履行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五)不履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