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孙水河干流或者白马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