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流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控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