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水文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孙水河干流和白马水库实施水质监测、水量监控。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