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孙水河流域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和禁养畜禽的规模应当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限期退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