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向孙水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前款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进行实时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