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孙水河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孙水河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入河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