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或者通过预约清运等方式,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违反前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影响环境或者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