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

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