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合理规划和建设垃圾堆放点、中转站和处置场所,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垃圾产生,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