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等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