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刻画、涂写、张贴的内容中公布有通信工具号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