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散发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