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