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