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建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