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创新城镇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镇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城镇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