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工作,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城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