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城镇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饲养、屠宰家禽家畜;(四)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