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气站和加油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选址定点,出具选址意见后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