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车。装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禁止在居民区、集市等人口稠密处以及学校、机关、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停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