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