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