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城镇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划定停车泊位。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