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城镇管理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管理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