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临时建设用地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