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自治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