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位置、性质、范围、面积和可兼容内容。项目用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道路、绿地等代征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地下空间;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间距、日照时数和建筑退界要求;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供(排)水、排污、燃气、电力、广电、通信、消防、再生水利用设施等;
(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环卫、公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物业管理、社区服务设施、防灾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湿地和集中绿地设置及绿化树种配置要求;
(八)附图要求。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