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修改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