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村庄规划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