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二章 消防设计第六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图中,应当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内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