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选用的消防设施、防火材料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责任单位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