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责任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