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未全部完成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局部消防验收:

(一)建筑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成,且与施工区域之间采取了防火隔离措施;

(二)消防设施已调试开通并经检验合格。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