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四章 竣工防火验收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建筑工程施工未全部完成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局部消防验收:(一)建筑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成,且与施工区域之间采取了防火隔离措施;(二)消防设施已调试开通并经检验合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