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四章 竣工防火验收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一)选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消防设施的调试开通检验合格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资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